发布日期:2025-11-24 13:56 点击次数:167
公共图书馆,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是民主社会的伟大发明创造;全民阅读,作为实现民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基本途径,是公共图书馆的神圣使命。这是每个公共图书馆员,乃至整个图书馆界,都必须充分认知并且始终坚守的民主观念和事业信念。
近现代图书馆,从根本上讲,绝非教科书所谓人们文献需求的产物,而是近现代民主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和保障民众平等教育权利与平等文化权利的产物,公共图书馆的产生与发展尤其如此。一言以蔽之:实现和保障民众的教育与文化平等权利是近现代图书馆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而满足人们的文献与知识需求不过是近现代图书馆不断发展演进的形式。
公共图书馆产生于社会教育(平民教育),又因为社会教育的发展而存在、发展和繁荣。在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民主社会之前,教育是达官贵人和僧侣教徒的专享权利,普通民众无缘享有教育权利。进入近现代民主社会以后,公共图书馆开始在英美产生,普通民众得以享有社会教育的权利,因此公共图书馆迅速席卷全球。
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An Actfor Enabling Town Councils to Establish Public Libraries and Museums),即俗称的英国《1850年公共图书馆法》,成为全球公认的公共图书馆诞生标志。这部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施行奠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原则两大基石。
展开剩余82%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性质
公共图书馆因平民教育而诞生,并因此成为以平民教育为主的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
其一,英国之所以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案,其动因是当时英国的社会问题十分突出,普通民众的犯罪率居高不下,一些议员认识到产生这类社会问题的根源是普通民众缺乏基本教育,因此试图以立法的形式为普通民众提供学校教育之外的社会教育,即图书馆和博物馆教育,以缓解甚至解决普通民众的犯罪问题。10多年前,广东图书馆界流传的广东省原省委书记张德江名言“多建一座图书馆,就可以少建一座监狱”,正是对公共图书馆这种社会教育价值和作用的现代生动表述,与网络上流传的雨果所说“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和马克·吐温所说“你每关闭一所学校,你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异曲同工。
其二,从公共图书馆诞生之日起,法律赋予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性质即是社会教育。从此,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开始成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的法案名称正是此意。唯其如是,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为主体的社会教育迅速在全球兴起,成为与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驾齐驱的近现代3大教育体系。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诞生的第一天起,从识字(Literacy,本意读写能力,今常译作素养)到阅读(Reading)直到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的全民阅读便成为公共图书馆与生俱来和伴随终身的基本使命和神圣使命。这正是20世纪初流行的“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的意义之所在。
其三,自诞生之日起,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即是生活在基层或者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而不是达官贵人或者知识分子,《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在名称上已清楚表明是“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也就是促进基层城镇(Town)建立公共图书馆,而不是更高层级的城市(City)与郡县(County)。
因此,大众服务也就成为公共图书馆的永恒使命。
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原则
英国1850年颁布的《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主要有以下5项内容:
其一,居民人数超过1万人的大型市镇应建立公共图书馆。
其二,超过三分之二的纳税人投票同意设立公共图书馆时,各市镇应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
其三,符合条件的市镇议会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取得设置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征税的比例是每英镑抽取半个便士的财产税。
其四,当市镇议会通过设立公共图书馆的议案后,市镇议会有权征用或租用土地和建筑,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
其五,依法设置的公共图书馆应向市民免费开放。
上述5项主要内容奠定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人口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责任和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5项基本原则。这5项基本原则充分地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民主社会属性:一方面,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是民主的体现,《促进城镇议会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设立公共图书馆不由政府决定,而由各地民众民主抉择。另一方面,因为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使得广大民众在学校教育之外享有平等的社会教育权利,深得民心,所以,公共图书馆在英国各地迅速兴起,并传遍全球。
中国公共图书馆的产生同样是上述公共图书馆基本性质与基本原则的基本遵循。中国公共图书馆肇始于晚清维新变法之时,其中以1896年李端棻的《请推广学校折》影响至为深远,提出“人才之多寡,系国势之强弱也”,主张设立京师大学堂及各地学堂,兴办新式学校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辅助学校教育之社会教育。《请推广学校折》言:“今推而广之,厥有兴学校之益相须而成者,盖数端焉。一曰设藏书楼,二曰创仪器院,三曰开译书局,四曰广立报馆,五曰选派游历”,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在全国系统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思想。李端棻认为:泰西诸国,“都会之地,皆有藏书,其尤富者,至千万卷,许人人入观,成学之众,亦由于此”。因此“今请依乾隆故事,更加增广。自京师及十八行省省会咸设大书楼。妥定章程,许人人入楼观书……如此则向之无书可读者,皆得以自勉于学,无为弃才矣”。由是清末新政时公共图书馆才在中国普遍兴起。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清朝的学部改为教育部,下设承政厅、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和社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所掌为:(1)厘正通俗礼仪,(2)博物馆、图书馆,(3)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4)美术馆、美术展览会,(5)文艺、音乐、演剧等,(6)调查、搜集古物,(7)通俗教育、讲演会,(8)通俗图书馆、巡行文库,(9)通俗教育的编辑、调查、规划。其后,社会教育司的职掌虽有变化,但是公共图书馆始终属于社会教育司的职掌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属于社会教育的基本性质与欧美各国并无二致。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图书馆规程》与《通俗图书馆规程》,其中《图书馆规程》的适用范围为各类型图书馆,而《通俗图书馆规程》的适用范围则为公共图书馆和免费图书馆。通俗图书馆的英文为“Popular Library”,是20世纪初英美公共图书馆(PublicLibrary)的一种类型,与“免费图书馆”(Free Library)同义。《通俗图书馆规程》第一条规定:各省治、县治应设通俗图书馆,储集各种通俗图书,供公众之阅览。各自治区得视地方情形设置之。私人或公共团体、公私学校及工场,得设立通俗图书馆。第七条规定:通俗图书馆不征收阅览费[2]184。这种“供公众之阅览”和“不征收阅览费”规定正是欧美公共图书馆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的延续,因此亦成为20世纪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基调。
170多年来,公共图书馆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但是无论如何变化,这5项基本原则,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基石,一直是全球公共图书馆界的普遍共识和基本遵循,始终没有动摇。正因为如此,任何试图动摇这5项基本原则的企图和尝试,均属于反公共图书馆或者反现代文明之列,均应该予以坚决抵制和反对。
来源 | 图书馆杂志
(2025年第7期 总第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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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